建立合夥關係後租用的辦公室,或者是經過公證的租賃契約等,隨著合夥人的變動、退夥是否會影響之前簽訂的租賃契約效力?以及之前所存續的租金債務關係是否可以要求退夥的合夥人負責任?
本文將帶你了解,關於合夥關係中退夥後的契約與債務關係!

合夥是否還繼續存在?

合夥的前提是2人以上,否則就會變成獨資。因此民法第667條規範合夥時明確地表明「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因此當部分合夥人離開後,只要繼續經營的合夥人仍為2人以上時,此合夥關係還是繼續存在。但如果未退夥的合夥人僅存一人時,就需要討論合夥之解散、合夥歸於消滅。

因此只要是未退夥的合夥人仍為2人以上,且該合夥關係存續期間未到時,該合夥關係仍然存在。
因此本篇文討論部分合夥人退夥的狀況,將會是剩餘合夥人至少兩人的狀況。例如原本4人合夥的企業,變成2人的情況,契約該怎麼處理。

有人退夥或是出名訂約的合夥人退夥後,原簽訂的租賃合約是否還有效?

合夥關係雖然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也就是合夥關係雖然在法律上不被視為法人。在進行交易或為法律行為時是以合夥業務中負責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作為代表,然後該名代表取得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簽訂租賃契約時是以代表合夥人出名訂約,但簽訂的契約是對全體合夥人生肖,因此就算出名訂約的合夥人有所變更時,台灣的最高法院認為該租賃契約仍為有效!
因此部分合夥人退夥而未導致合夥關係解散下,租賃關係仍然繼續。

退夥前後租賃契約關係是否應如何處理?

於有人退夥時該合夥關係該如何處理呢?首先須說明合夥人退夥前對於所付之債務仍應負責,且計算時點為退夥當下所發生的債務都需要負責。因此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自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並於合夥事務了結後計算應分配之損益。
簡單來說,就是退夥前已經欠別人的錢,退夥人就須負責。

至於租賃契約相關的內容呢?
商業租賃關係的實務上常見做法為,每年一次性給付12張支票,支票金額依照每月租金而定,然後支票之票載發票日依照租賃契約所定每期租金起算日。除此之外還有有一筆押租金作為未來未支付租金時抵付租金所用。

押租金的部分是為了未來沒有繳納房屋租金時所預備的金額,換言之,租金債務還沒發生時進行的預備金。
所以押租金並不屬於已經欠別人的錢,退夥人可以主張押租金也是要拿分配的財產,不可當作是債務扣除。

已經簽領的租金票據,需視已經發生的租金債務內容為何,也就是只要票載發票日還未到的支票,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屬於債務還沒發生的情況,因此也是屬於退夥人可主張分配的財產,不可當作是債務扣除。

小結

合夥關係中有人要退夥,合夥財產如何分配,如何好聚好散,從來都不是件容易的事,不管是法律上或者是情感上都是如此。

法律上的關係,需仔細審酌該契約是為合夥人個人名義還是以合夥名義進行簽訂。因此建議在合夥財產如何分配時,可以諮詢專業人士判斷合約內容是否屬於合夥關係還是個人名義,並且仔細計算合夥財產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