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時 Omni 提告 Apple 認為Apple違反其專利。Omni 的負責人 Islam 是密西根工程學院的教授,在大學休無薪假期間創立了 Omni,並在那段時間申請了專利。而這專利隨後被Apple使用在Apple watch上。

Apple 認為Omni 的負責人 Islam 並沒有實際擁有專利,因為在職期間開發的專利是屬於大學的,而非屬於個人。同時間密西根大學也在法庭之友的簡報中提到,他們認為大學才是擁有這樣專利的主體。

然而,法院去看合約以及大學章程時,發現英文時態有個特別之處。

法院具體去看 Omni 的負責人 Islam 與大學的僱傭契約跟大學章程時,於Islam僱傭契約中規範Islam 同意遵守大學章程 I agree to abide by the University’s rules and regulations.,而章程中規範如下

Patents and copyrights issued or acquired as a resul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or other educational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members of the University staff and support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g., through the use of University resources or facilities) by funds administered by the University regardless of the source of such funds, and all royalties or other revenues derived therefrom shall be the property of the University.

中文翻譯為

由大學教職員工所進行的管理、研究或其他教育活動而產生或取得的專利及著作權,若是在大學資金直接或間接支持下完成的(例如使用大學資源或設施),不論資金來源為何,該專利或著作權,以及由其衍生的所有版稅或其他收入,均為大學所有

從上述的文字看起來Omni 的負責人 Islam 應該沒有實際擁有專利,擁有者「應該」是大學吧!但是美國法院採取不同見解。

因為是否自動且當下就將 Islam 的發明的法律所有權分配給密西根大學(UM),或者該條款僅僅是將來分配發明和專利的承諾。法院多數意見指出 上述的「應成為大學的財產」(shall be the property of the University) 並未明確構成當下自動分配(例如,「同意授予且特此授予」(agrees to grant and does hereby grant))也不是將來分配的承諾(例如,「將會分配」(“will assign”))。

因此法院認為密西根大學章程規定僅僅「是一種預期處置的聲明和潛在未來分配的承諾」,而非「當下自動轉移」。而既然不是當下自動轉移,那麽大學不會自動取得專利, Omni 的負責人 Islam 就自然還是專利所有人,因此 Apple 的主張 「Omni 沒有取得專利權」是無效的主張。因此 Apple 還是需要面臨 Apple watch 存在的潛在專利訴訟。

結論

英文合約的撰寫並非可以直接透過英文直接翻譯或是使用AI工具來生成。一份好的英文合約需要注重其中許多英文用字、時態,甚至是前後文、章節安排的眉角。這些眉角若沒有尋求律師的協助,很有可能在未來產生相當的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