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 #人事管理 #法令遵循 #勞動基準法 #解僱

Q:最近員工不戴口罩,我可以看到就直接解僱員工嗎?
Q:員工每次針對主管的報告事項總是有很多意見,每件事都要一件一件地反應,有他在公司經營非常麻煩,可以直接解僱他嗎?

就算是老闆,也不能想解僱就解僱!

台灣勞基法令相當嚴格,公司是無法想解僱就解僱,必須要符合法定事由才可以解僱!如果後續勞工一狀告上法院時,法院也會非常嚴格的審酌法定事由是否存在!

如果法院認為是不當解僱的話⋯⋯。
我們來看以下的例子,
A老闆很久以來就看B員工很不滿,因為B員工一直針對A老闆的經營管理有所意見,三不五時寄信給A老闆跟他說公司哪些經營管理行為,違反法規,A老闆因此心生不滿,隨意捏造一個公司持續虧損中,不得不裁員的理由,解僱B員工。因此B員工自2019.5.1日起就離開公司了。後來B員工在2021.1.31提出訴訟,主張該解僱是違法解雇,他還具有員工身份。法院判定B員工勝訴。此時B員工可以領取自2019.5.1日起至2021.1.31日止的薪水!就算這段期間都沒有去上班,B員工還是可以領取薪水!

老闆的違法解僱,產生的風險非常巨大,就算員工沒有服勞務,還是要給付薪水。

趕人比請人還困難!

我國勞基法對於解僱事由的規範為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除了解僱必須符合上面的事由以外,解僱時老闆也必須清楚說明理由,需具體至以勞基法第O條的第O款。

關於解僱,有三點要仔細審酌!
解僱理由是否合理?
是否已經遵行解僱的手續?
為了避免後續的訴訟,解僱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解僱前先找專門人士先進行討論吧!
遵守法令、降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