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書(MOU),有很多版本,投資意向書、租賃意向書、買賣意向書、合作意向書等等。意向書在法律上的定位到底是什麼?違反意向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意向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那具有哪種法律效力?如果簽了意向書的話,結果未簽契約本約的話是可以的嗎?以下這篇文將會重點說明。

意向書是什麼?

意向書是,是一種表明雙方的意願,表示雙方有意願簽訂正式的協議,並且表示在一定的時間內簽訂主要法律文件,通常有併購、不動產租賃或買賣、出資等等,當然還有最近很紅的疫苗買賣的意向書。

先以不動產租賃意向書為例,可能會包含以下的內容

不動產租賃意向書
1.租賃標的物(座落的位置、地號、門牌地址)
2.承租方願意承租的條件,如每月多少租金、押租金等
3.承租期間
4.排他性條款,限制任何一方不得在一定期間中與其他承租方接觸或是其他交易對象接觸,確保可投入討論契約的程度

在其他意向書中可能還會包含:
1.保密條款,於交易達成前須彼此揭露特定訊息,透過保密條款的簽訂鼓勵各方交換敏感商業資訊,以加速簽約流程。
2.費用攤分條款,通常是各自承擔簽署正式交易文件前的費用,例如自行找的估價方等。
3.管轄法律和爭議解決等條款。

除此之外,仍可以透過意向書約定商業條款,加速未來合作,或者是讓雙方可以有依據對外發布合作、投標或是可以吸引更多潛在客戶共同合作。

意向書的法律效力?

意向書的目的往往是探詢合作機會跟可能,但很有可能一疏忽就讓意向書產生過大的法律效力,意外的可能會綁死自己,讓自己沒有退路。

意向書簽訂時就一定要需要注意,是不想讓自己綁死,還是要透過意向書綁定對方!這時候律師的審閱就相當重要了!

過去曾經有案例為,法院認定不動產租賃意向書不是意向書,而是租賃契約。縱使該契約的名稱還是意向書。因此地主必須要租給承租人,承租人也必須繳納租金。

但必須要注意的一點是,不把意向書簽成契約!
為什麼會如此呢?

台灣法院在判斷契約是否成立時,是判斷該契約的「必要之點」是否一致,若已達一致,縱使其他細項並未協商完成,還是會認為契約已經成立。

如何讓意向書保持意向書呢?或者如何讓意向書變成契約呢?

當然就是在契約的必要之點採取模糊處理,但需注意不可以模糊到簽訂意向書時留有過度模糊空間,導致談契約時,會談到最後反而一直在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地點、租金)糾纏不清。

因此可以採取的方式是「租金不約定特定數字,而是一定的金額範圍」,在特定租賃標的物的情況下進行協商租賃契約的協商。若是其他類型的意向書時,例如買賣,則需要注意數量、價格可約定一定區間而非特定數字,來避免意向書變成契約。

反過來說,也可以讓意向書變成契約,透過意向書的簽訂,讓客戶或是想要合作的對象,可以在意向書中給出具體的承諾。

細節中建議仍需要向法律專業人士確認!

最後還是要說,就算意向書中註明「此為意向書,不是契約,也不具有契約效力」,意向書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契約!法院會具體判斷契約約定的內容!因此想觸發何種法律效果,無論是想要讓他發生契約上特別的效力或是讓他不發生效力或者是達成業務合作的目的。都非常建議需要向法律專業人士合作。

除了最主要的業務合作以外,仍需注意意向書中的「保密條款」或是「排他性條款」(例如專屬合作)等,這些的效力跟表明合作意向不同,若是違反時還是有可能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填寫下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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