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體育領域的攝影師將其在各大體育領域拍攝的比賽照片上傳至網站,其中包含大量的6-18歲兒童與青少年照片,是否構成違反GDPR?侵害這些青少年與兒童的個資?攝影師是否可以主張新聞自由?

背景事實

本案主角為是一名攝影師,提供青年運動領域的照片。 2018年,他在其網站上提供了作為官方攝影師在克羅地亞舉行的國際水上潛水比賽中拍攝的照片。 並於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期間,共有 16,392 張 6-18 歲的參與兒童和青少年的照片在其網站上出售。

網站中可以依照各式不同的子分類進行購買,並以“男孩 A”“女孩 B”等方式命名。而這些照片可以由任何人單獨購買,無需註冊,並可用於私人或編輯用途。

然而照片中的個資主體以及其父母事實尚並未同意攝影師發布和出售照片。

法律見解處罰理由

柏林個資主管機關(Berlin DPA)認為,攝影師作為個人資料的控制者的行為違反了 GDPR 第 6 條第 1 款以及 GDPR 第 83 條第 5 款 a 項,原因如下。

Berlin DPA 認為,未經兒童和青少年同意或法定監護人同意,發布兒童和青少年的照片違反了 GDPR 第 6 條第 1 款。

Berlin DPA 考慮了以及當地的法規,以及用於為新聞目的而進行的必要處理操作個人資料,這對於協調保護個人數據的權利與新聞中的言論自由是必要的。 DPA 在 中引用了歐洲法院:不能假設在網路上發布的任何與個人數據相關的信息都基於新聞目的。唯有當網路世界中的出版物在具有最低限度的新聞編輯內容(minimum journalistic-editorial content)時才能被歸類為新聞。

並且該內容如果“對公眾的意見形成效果是存在有決定性部分”,而不僅僅是“裝飾性配件”,才可以認為有可被稱為是充足的新聞編輯內容。

因此,Berlin DPA 發現,由於照片未經編輯,因此不能將照片的發布歸類為用於新聞目的的個人資料處理,並且網站也並沒有限制這些照片必須用於新聞目的。就算其中有一些兒童運動員是小有名氣的公眾人物也無法使得攝影師將照片上傳至網路上的行為變得合法。因為攝影師作為個人資料控制者並沒有處理照片的內容,而只是提供出售的照片。攝影師非常明確的重點是將照片作為商業利用。

因此,柏林數據保護法 規定的新聞豁免不適用於本案,攝影師對於拍攝照片以及上傳照片仍需要符合GDPR 第 6 條的規定。

Berlin DPA 進一步調查還發現,兒童和青少年並沒有有效的同意讓攝影師發布照片。雖然攝影師辯稱,他已獲得參與者的口頭同意,且運動比賽參與者在參與活動時通常都會同意拍攝照片。但這一論點被Berlin DPA 駁回,因為本案是關於出於銷售目的發布照片,而不是關於拍照。攝影師必須要提供可被驗證的同意,並且攝影師有義務記錄此類同意。

Berlin DPA 認為攝影師和運動活動組織者間的合約並無法作為合法且有效的合法性依據。且Berlin DPA 提到了 GDPR 第 47 條,它假設 16 歲以下的兒童更需要保護,因此他們的利益通常超過 GDPR 第 6(1)(f) 條。

結論

本次裁決中非常明確的點出新聞自由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的緊張關係,但同時也提出的新聞自由下的標準。標準為「網路世界中的出版物在具有最低限度的新聞編輯內容(minimum journalistic-editorial content)時才能被歸類為新聞。」

因此未來任何自媒體或是新聞媒體想要透過新聞自由的角度主張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時,必須要確認上傳或公開的內容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新聞編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