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想介入價格決定,可不可以?如果不用契約方式約定,可以改採其他方式嗎?是不是用建議價格即可?花材供應商可以跟花店約定花材販賣價格?家具供應商可以跟家具行約定家具販賣價格?

誰要適用公平交易法的轉售價格?

關於約定售價必須要確認,上下游間或是供貨與販賣商之間是屬於經銷關係還是代銷關係

經銷關係就是下游買斷上游的商品,再由下游自己對外販賣。所獲得的利潤是進貨成本與出售價格之間的差異。
→適用公平交易法的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

代銷關係即是不買斷商品,將供應商的商品賣給他人,向供應商收取佣金。所獲得的利潤是跟供應商約定的佣金。
→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的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

不可以限制轉售價格,那我就約定區間就好了吧?

目前法院見解認為,經銷關係不可以約定限制轉售價格,不管是約定特定價格、最高轉售價格、最低轉售價格、區間轉售價格(經銷商只能在供應商約定的價格範圍內訂價)、須經供應商承認的轉售價格都是違法的。

那如果是不明說的話,就可以了?

法院進一步認為默示的轉售價格也是不可以!
默示轉售價格就是,雖然供應商沒有明確的說到底要在哪個區間定價,但是低於一定區間定價就會有制裁措施,例如減少供應、提高進貨價格或是其他的懲罰措施等,只要有關限制價格決定時就會被處罰喔。
另外常見的還有供應商要求審閱販賣業者的促銷活動,如果審閱不過就不供貨時,只要該審閱不通過的理由與價格相關時,就算供應商跟販賣商同意也同樣違反公平交易法!

如何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

供應商所為須未達處罰的程度,例如僅是常常打電話來關切,時常來抱怨價格的事等等事實上的不利益。當然還有大型供應鏈透過事實上的管理措施增加改變價格的難度。

雖然價格固定,可以讓企業擁有穩定可預測的收入,但對於市場的長期影響是否對於企業整體而言有利?其實還很難說。決定價格並非就是企業的生存之道。提高競爭力、維護商譽才是企業長期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