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這篇文你將會了解,加密貨幣交易所、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是否會違反銀行法?
因依照台灣法規不具有銀行牌照的個人或法人不可以提供報酬名義來向社會大眾吸收資金。然而加密貨幣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的理財商品,以提供報酬吸收加密貨幣的資金,是否違法?
依照台灣銀行法,以提供報酬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屬於銀行業務(特許業務)
- 除了銀行以外不可以吸收存款
我國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 什麼是存款?
銀行法第 29-1 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 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會有什麼結果?
無銀行牌照公司、業者或個人不得從事收受存款(以提供報酬名義吸收資金)
依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加密貨幣交易所、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的理財商品是違反銀行法嗎?
許多加密貨幣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資產管理公司會有類似活存、定存的理財商品,包含提供存放或質押加密貨幣後會有 8 %以上的年化報酬率,他們的名稱可能會有質押獎勵、債權憑證、理財型借貸商品、債權申購方案等。
但不管名稱如何取,其內涵就是把一筆加密貨幣存入交易所或資產管理公司,到期後可以取得原本存入的加密貨幣(本金)及報酬(利息)。
而加密貨幣交易所或是加密資產管理公司幾乎都沒有銀行牌照,那這樣不就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業者不可吸收存款。」了嗎?
答案是「不會」
我國實務(高院107金上訴83刑事判決)見解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在於:
- 從整體的法規範跟操作實務來看,銀行法所稱的款項或資金僅限於法定通行貨幣或者是外國的法定貨幣,過往銀行也拒收比特幣或其他加密貨幣作為存款或支付方式。
- 加密貨幣在銀行間也不具有強制流通性跟清算最終性。
因此目前在台灣,個人或法人收受比特幣或其他加密貨幣後提供報酬並不會構成銀行法上的收受存款。所以加密貨幣交易所、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目前不需要銀行牌照就可以提供以收受加密貨幣且提供報酬的理財商品。
然而,若從銀行法的立法歷史來看,政府強力監管銀行除了有其掌握金流的需求以外,還有保護社會大眾,以遏止吸收了不特定多數人或社會大眾存款後捲款潛逃、高割離席的詐騙集團。從這觀點來看,加密貨幣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事實上也還是有遏止吸收不特定多數人加密貨幣後捲款潛逃的法規上需求。
因此未來加密貨幣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是否會如同現在的監管模式(除了洗錢防制以外幾乎等於無監管)很難說。
但就目前散戶們選擇加密貨幣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時,一定要謹慎選擇,當交易所經營的時間愈短、團隊成員匿名程度愈高時,背後的風險就愈高。
此篇文介紹了在台灣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及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是否需有相關的銀行牌照後,接下來將介紹日本以及美國如何監管加密貨幣交易所、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我國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