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因為其技術門檻高於一般股票投資、且具有極高度的隱匿性、可簡單的跨越國界進行資金的移轉,因此對於詐騙集團而言會是非常方便移轉騙取所得資金的方法,同時又多可以免除各國的民刑責。也因此加密貨幣詐騙層出不窮,本系列文將會介紹常見的透過加密貨幣進行詐騙的實例。

老鼠會、資金盤的加密貨幣版本

以下是發生於我國且詐騙嫌犯已經被宣判加重詐欺罪的案例

「被告林華偉、施凱倫於網際網路共同經營短期內勢必泡沫化之比特幣平台,該平台所有獲利均來自於後續投資者,整體投資模式只對經營者及初期參與者有利,後續投資者勢必血本無歸,被告林華偉、施凱倫藉此以佣金為名從中賺取比特幣,應屬施用詐術之加重詐欺行為。理由如下:1.被告林華偉、施凱倫之比特幣網站對外公告規則為排序在前之投資者先投入1枚比特幣(下稱第一輪投資者),後續有人投入3枚比特幣時(下稱第二輪投資者),第一輪投資者即可獲得2.5枚比特幣出場……被告林華偉、施凱倫即共同從中抽取0.16枚比特幣作為平台收益,被告林華偉可分得0.11枚,被告施凱倫則分得0.05枚等節」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

這種作法是,每一輪投資者之所以可以獲利出場,關鍵在於次一輪的投資者是否投了3倍以上的比特幣。舉裡而言,第1輪投資者投了10枚比特幣,第二輪投資者投了30枚比特幣,第三輪投資者投了90枚比特幣時,第一輪、第二輪投資者都可以取得其投資金額的2.5倍出場,第三輪投資者能不能獲利取決於第四輪投資者能否繼續參與這遊戲。

如果第四輪投資者沒有辦法投3倍以上的比特幣,那很快的,整體的經濟模型就無法持續下去。

這是傳統上的老鼠會,用意在於割韭菜,欺騙後面的投資者,該老鼠會不斷對外宣稱早期參與者的獲利倍數來吸引次一輪投資者參與。最終獲利的是經營者和最早期的投資者。

上面提到的這個經營模式,在運作第 4 天之後泡沫就面臨破滅,新加入的投資者遠遠不足以供應初期投資者的獲利。隨後經營者開始將獲得的比特幣和佣金不斷轉出,獲得巨款。但還好的是,經營者當初沒有採取匿名,也沒有採用去中心化錢包,而是利用已進行 KYC 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檢方可以循線逮捕詐欺犯。

加密貨幣領域不可不知的保護自己方式

隨著加密貨幣操作的進展,有許多的專案透過去中心化錢包來運營類似的老鼠會,吸引不知情的投資者將錢轉入去中心化錢包中,最終經營者跑路,投資者血本無歸。

只要透過去中心化錢包,沒有實名制、沒有KYC,沒有統一的國家或力量會針對去中心化錢包進行管制。因此詐欺犯可以很開心的享受著他詐欺而來的果實,報警、公開錢包地址等等都無法對他繩之以法。

因此收到類似的私訊、廣告請大家一定要小心,類似的經營模式都是一場隨時會泡沫的騙局,在加密貨幣中運氣非常好時可以抓到歹徒,但大多的時候就算很明顯符合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但因為根本抓不到嫌犯,受害者只能抱著棉被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