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相同配色的球衣、服裝是否會違反商標法呢?只要不是註冊登記的商標我就可以使用嗎?

各職業球隊或大學校隊都有其著名且典型的隊徽、配色。這些經典的隊徽往往都是是經合法註冊的商標,然而配色呢?配色在商標法上難以被視為是可獨立註冊而成的商標。既然他不被視為是商標?那就可以直接拿來做為商標來使用嗎?

某一間服飾店,將依照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路易安納州大學校隊的配色配合知名的口號製作成T-shirt來販賣,整件T-shrt 完全沒有用到任何已經註冊的商標。這樣應該非常非常安全不會侵害任何人的權利吧?

美國第五巡迴法院認為,根據美國的商標法(The Lanham Act )其保護未註冊的商標(有稱為普通法上的商標)。根據該法規,商標定義為“任何文字、名稱、符號或設備,或它們的任何組合——(1) 由個人使用。 . .識別和區分他或她的商品,包括獨特的產品,與他人製造或銷售的商品,並指出商品的來源。

“any word, name, symbol, or device,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1) used by a person . . . to identify and distinguish his or her goods, including a unique product, from those manufactured or sold by others and to indicate the source of the goods. . . .**”

Section 429.31

美國第五巡迴法院認為相同的配色加上著名的口號或標語,結合具有識別標記 (identifying indicia)的產品可以作為商標受到保護,因為它們對消費者俱有“次要含義”(secondary meaning),並且可以作為大學許可商品的“來源標識符”(source identifiers)。

美國第五巡迴法院隨後進行了商標侵權測試的第二個分支——“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分析——並裁定 衣服製作商侵犯了大學的商標,儘管配色跟這些著名的口號並未實際上經過商標法上的註冊,但因為使用配色以及著名口號的組合結果,很可能給人留下大學曾經提供許可或接受贊助這間衣物製造商的印象,而這件T-shirt為官方商品的印象。

因此該服飾設計商就算已經非常刻意閃避了已經合法註冊的商標,僅以爲註冊的衣服配色作為設計,仍逃不過違反商標法。

對於跨國商品設計,無論是實體的或是純粹虛擬的,任何商品其實都有潛在的侵害商標權的可能。尤其在世足賽風潮下,更有許多人可能會“借用”世足賽的球衣設計,來製作自己的產品,在上線前記得要與法律相關人士確認,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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