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策略 #001 雇主得否以懲戒性解僱作為談判條件來請員工自請離職

重點摘要

存在風險,須審慎處理

將員工叫進小房間,以「若不自請離職,公司將進行懲戒性解僱」作為談判籌碼要求其自請離職,此做法在法律上並非絕對禁止,但具有風險,需要很細膩的操作。

若操作不當,員工事後得主張其離職之意思表示係受脅迫所為,法院也有可能認為雇主濫用經濟上優勢地位來脅迫員工自請離職。最慘的結果會是勞動契約視為從未終止,公司將面臨恢復僱傭關係及補發全部薪資之風險。此外,若公司實際上不具備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之合法事由,則以此作為威脅更構成手段與目的關連之不法,大幅提高被撤銷之風險。

故事前提

本文章係基於以下假設情境進行分析,並非針對特定個案:

  1. 公司為台灣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

  2. 公司已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

  3. 員工之具體違規事實確定

  4. 公司擬以「自請離職或懲戒性解僱」二擇一方式與員工協商


操作流程

通常談判的操作流程為以下,當然變化會相當多種多樣,甚至隨著員工性格、公司主管性格、公司風格、公司所在產業、契約的特色,可以做相當多的變化。無論是委託內部的法務、人資或是委託外部的律師,地點選在公司內、公司外,談判的時間長短,先從什麼地方開始談,要動之以情還是說之以理,這都是可以運用的技法。

以下先說明最常見、最簡單的技法。

步驟一:內部決策

公司管理層決定某員工應離開公司,並擬採取「先勸退、不成則解僱」之策略。

步驟二:面談安排

公司將員工叫進獨立空間(「小房間」),由主管或人資人員進行面談。

步驟三:溝通內容

面談中,公司向員工表達以下二擇一選項:

  • 選項 A:員工自行提出辭呈(自請離職),雙方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處理

  • 選項 B:若員工不願自請離職,公司將啟動懲戒性解僱程序(依勞基法第12條)

步驟四:結果

  • 若員工選擇選項 A → 員工簽署辭呈或離職同意書,勞動契約終止

  • 若員工選擇選項 B → 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進行懲戒性解僱

兩種模式的區分

  • 模式 A(合意終止):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員工之意思表示為自願離職,法律效果為雙方合意終止,原則上員工無法請求資遣費(除非另有約定)。

  • 模式 B(懲戒性解僱):雇主單方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法律效果為雇主單方終止,員工無資遣費請求權,但雇主須舉證符合法定事由。

合法性分析

一、「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法性分析

基本原則:合意終止本身合法

勞動契約之終止,除勞基法第11條(資遣)及第12條(懲戒解僱)之法定事由外,勞雇雙方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此為私法自治之範疇,法律並未禁止。

核心問題:員工之意思表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合意終止之前提是雙方均出於真意。若員工之「同意」係受脅迫所為,則該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二、以「懲戒性解僱」作為談判籌碼是否構成「脅迫」

關鍵點:是否具有懲戒性解僱事由

  • 若公司確實具備勞基法第12條之合法解僱事由:告知員工「你有符合懲戒解僱之事由,公司可以選擇解僱你,但也願意給你自請離職的機會」——手段(告知合法解僱權利)與目的(協商離職)之間具有合理關連,較不易被認定為脅迫

  • 若公司實際上不具備勞基法第12條之合法解僱事由:以不存在的解僱權利作為威脅,迫使員工就範——手段(虛構之解僱權利)與目的(迫使離職)之間欠缺正當基礎,高度可能被認定為脅迫

三、懲戒性解僱(勞基法第12條)之合法性要件

即便公司最終選擇走懲戒解僱,仍須滿足以下全部要件:

(一)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

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第1款)

  2. 對雇主等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第2款)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第3款)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第4款)最常使用

  5. 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洩漏秘密致損害(第5款)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月內曠工達六日(第6款)

(二)最常使用的「情節重大」之實務判斷標準

法院不會僅因工作規則列明某行為應予解僱即照單全收,而會實際檢視:

  • 該行業之性質與職場文化

  • 違規行為之具體影響

  • 是否可歸責於勞工

  • 有無賦與勞工必要之程序保障(如申辯機會)

  • 是否已踐行漸進式懲戒(先警告、記過,最後才解僱)

(三)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為最嚴厲之懲戒手段,雇主須證明已無其他較輕微之替代手段可資運用。若得透過警告、申誡、記過、降職等方式處理,應優先採行。

(四)30日除斥期間

雇主應自知悉員工違規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僱權。逾期喪失解僱權。

情境分析

看完上面這麼多複雜的敘述後,可能有點模糊,為了幫助大家可以更快理解,我們整理成以下的情境:

情境 1:公司確實具備合法解僱事由(員工有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

前提:員工確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之具體事實,公司有充分證據。

情境 1-A:以合法事由為基礎,善意提供自請離職機會

  • 解釋:公司基於已確認之違規事實,在正式啟動解僱程序前,先給予員工自請離職之選項,讓員工保留較好的離職紀錄。面談過程中態度誠懇,充分說明事實,給予員工合理考慮時間,不施加壓力。

  • 結果:原則上可行。公司係將其合法權利(解僱權)如實告知員工,並提供較優選項供選擇。員工之意思表示較難被認定為受脅迫。

  • 風險等級:中低

  • 可能性:此為實務上最常見且相對安全之操作模式。但仍有風險——若員工事後主張面談環境具有壓迫性(封閉空間、多名主管在場、未給予考慮時間等),法院仍可能認定構成事實上之脅迫。

情境 1-B:以合法事由為基礎,但面談過程施加不當壓力

  • 解釋:公司雖有合法事由,但面談中以威嚇語氣、限時回覆、暗示不配合將有更嚴重後果(如通報同業、影響信用紀錄等)等方式施壓。

  • 結果:即使解僱事由合法,不當施壓仍可能使員工之離職意思表示構成受脅迫。

  • 風險等級:

  • 可能性:員工事後提起訴訟時,法院會綜合審酌面談之全部情境。

情境 2:以不存在之解僱權利為籌碼,要求員工自請離職(員工違規未達「情節重大」或根本無違規)

前提:員工之行為未達勞基法第12條「情節重大」之門檻,或公司無法舉證。

  • 解釋:公司告知員工「若不自請離職,將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但實際上公司並不具備合法解僱事由。此構成以虛構之權利行使作為威脅。

  • 結果:不建議進行。此情境下:

    • 若公司仍執行解僱,因不具備法定事由,解僱無效

    • 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法院得於訴訟中命雇主繼續僱用

  • 風險等級:

  • 可能性:此為勞資訴訟中最常見之爭議型態。法院對此類操作之審查趨嚴,員工勝訴率高。

結論-從面談前就要做好準備

談了這麼多,這些都是在評估面談過後的法律效果,為了要取得一個好的面談結果,甚至是在法律上立於不敗之地,在跟勞工談判之前必須先準備以下的資訊,且需要進行多次沙盤推演,熟悉勞工可能的反應。尤其高階的管理人員更需要謹慎,讓公司跟勞工可以好聚也好散。

記得在面談前,要做好這些準備。

  1. 事實調查:完成員工違規行為之事實調查,確認是否達勞基法第12條之門檻

  2. 證據保全: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書面紀錄、系統紀錄、證人證詞等)

  3. 法律評估:由法務或外部律師評估懲戒解僱之勝訴率

  4. 方案設計:準備合意終止之條件方案(含補償金額、離職日期、推薦信等)

  5. 文件準備:準備面談紀錄表、合意終止協議書範本